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孔令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令歡因詐欺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孔令歡因詐欺等3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二、另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原先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固已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生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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