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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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務人 田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59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625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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