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琪翔 、 吳美麗 、 尤惠黌 、 尤嬿絨 、 尤嬿禎 、 吳蕙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原應由債務人陳琪翔與 尤坤淵 連帶負擔,惟債務人尤坤淵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死亡,且查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故其繼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坤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琪翔連帶負清償責任。故本件請求之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吳美麗、尤惠黌、尤嬿絨、尤嬿禎、吳蕙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坤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琪翔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090,90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248計算之違約金,並由債務人吳美麗、尤惠黌、尤嬿絨、尤嬿禎、吳蕙君於繼承被繼承人尤坤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琪翔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