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上訴人 廖啟東
林曉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詠晴 律師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被上訴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本件上訴人於第三審程序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被上訴人各應給付之保險金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之利息,請求再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及上訴人林曉貞請求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給付新台幣一千六百六十九元本息,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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