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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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元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元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28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3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呂煜仁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