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告 吳孟蓉 訴訟代理人 楊勝安
陳亮逢 律師被告 李吳輝 被告旭亨膠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吳輝被告靖鎔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憲銘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被告 李佳欣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 李盈辰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被告旭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旭亨膠業有限公司、被告靖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佳欣、被告李盈辰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旭亨膠業有限公司、被告靖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佳欣、被告李盈辰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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