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甲○○
號1樓被告乙○○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萬7,000元,占用土地面積22.69平方公尺,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1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