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