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瑞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5,99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