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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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聲請人 張書維 相對人 陳宏榮 代理人 陳忠涵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7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73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嗣本案訴訟業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875號執行程序中已足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7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875號執行程序中已足額清償,提存款已由相對人領取,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後無訛,本院於110年9月10日通知相對人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0年9月15日收受後,稱本案尚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1979號債權憑證(本院109年度重小字第1742號確定判決換發)之債權未清償云云,惟查,該債權憑證之債權係給付電費代墊款,與本件假扣押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