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抗告人 陳柏舟 指地送達址:新北市中和宜安○○○0○○○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至2樓及1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安孚達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佳雯 住○○市○○區○○街0號10樓相對人 劉佩欣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蘇雅 筑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6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雖增列三名相對人,惟均非屬本案之相對人,所列於法不合,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