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98號聲請人 林芷瑩 聲請人 林哲民 上列二人之 廖淑琪 法定代理人 林元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進發 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等係祖孫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廖進發於103年12月29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輩 廖慧瑛 於104年1月22日陳報遺產清冊,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廖慧瑛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林芷瑩、林哲民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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