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418號債權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己○○、丑○○、癸○○、子○○、申○○、丙○○、酉○○、巳○○、戌○、庚○○○、午○○○、辰○○、辛○○、甲○○、未○○○、乙○○、壬○○、寅○○、戊○○、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9500元。
2、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本件當事人欄之聲請人與組織報備證明所載名稱不符,請更正。另請求聲明中法定代理人丁○○並非有權受領管理費之人,請更正為管理委員會名稱。
4、請分別表明各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之金額。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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