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丁伯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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