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李漢中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張立信 、 裴涓 言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