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4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包含增建部分之所有權現均屬被上訴人所有乙節,有無爭執?若爭執,則系爭房屋究屬何人所有?證據資料為何?
(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業經立法院審定變賣在案,且以92年5月1日為處理基準日,上訴人是否爭執之?
(三)上訴人主張於退休金中未領取房屋津貼,有何證據資料提出?
(四)上訴人是否曾收受被上訴人92年6月18日台汽中五字第9202198號函?若有,請提出該函原本。
二、被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上訴人主張系爭「台中市南區正義巷8號」之房屋,係經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為「台中市○○路○段○○○巷○號」即現今之系爭房屋,被上訴人是否爭執?
(二)被上訴人既否認上訴人提出之「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經管省有房屋擬出售清冊」節本之真正,應提出該等文書之正本供本院參酌。
(三)上訴人主張其於退休金中未領取房屋津貼,被上訴人是否爭執?有何證據資料?有無領取房屋津貼是否與配住宿舍有關?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竪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