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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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聲請人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訴訟代理人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13年6月8日9,000元BA03443582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13年7月8日9,000元BA03443593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13年8月8日9,000元BA034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