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聰
邱靖心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世聰、邱靖心涉犯政府採購法等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