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蔓蕓
劉旺興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781號、112年度偵字第13154號)(就112年度偵字第13154號被告劉旺興部分,由本院以簡易判決另行處刑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蔓蕓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劉旺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楊蔓蕓與劉旺興前為夫妻(2人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協議離婚),其等間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11年8月5日16時許,於其等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楊蔓蕓徒手毆打劉旺興肩膀、脖子、手部,致使劉旺興受有脖子破皮、挫傷、左上臂擦挫傷之傷害,劉旺興持皮包砸楊蔓蕓、徒手毆歐打楊蔓蕓左上臂、身體左側且拉扯頭髮,致使楊蔓蕓受有左上臂之瘀傷。㈡復於111年12月2日23時許,於上址,楊蔓蕓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劉旺興脖子並毆打其多處身體部位,致使劉旺興受有左側上臂、右側前臂、右側手腕、右側手部、頸部擦傷之傷害;劉旺興(劉旺興此部分由本院另結)基於傷害、強制之犯意,搶下楊蔓蕓手機不讓其錄影,妨害楊蔓蕓使用手機權利之行使,並徒手毆打楊蔓蕓多處身體部位,致使楊蔓蕓受有頭皮、左腰處挫擦傷、右肩處、左手擦傷、右上臂多處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本院達成調解,其二人互相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一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就本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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