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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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岱燕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