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7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印尼國人,兩造於民國92年9月29日在印尼結婚,嗣被告於92年11月14日入境來台,並與原告約定同住在台南縣左鎮鄉光和村光和52號之2即原告戶籍地,詎於93年6月間被告突然不告而離家出走,音訊全無,迨94年7月5日經由彰化民族派出所來電始獲被告相關音訊,原告欲前往接回被告時,復又獲警告知被告已被釋放走了,不必北上之通知,原告只好依警方所給之手機號碼致電被告,初時被告雖會接聽原告電話,惟未幾即不再接聽原告電話,亦不見被告返家與原告同居,迄今兩造分居已近二年,據聞被告離家期間曾落藉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2樓,目前仍在台灣打工,是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2年9月29日在印尼結婚。
(二)被告婚後於92年11月14日入境來台。
四、本件爭執之事實:兩造結婚後,被告是否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惡意遺棄原告事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係印尼國人,兩造於民國92年9月29日在印尼結婚,嗣被告於92年11月14日入境來台,並與原告約定同住在台南縣左鎮鄉光和村光和52號之2即原告戶籍地,詎被告於93年6月間無故離家出走,迨94年7月5日雖經由彰化民族派出所知悉被告行蹤,嗣被告仍音訊杳然,行蹤不明,據聞被告曾落藉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2樓,目前仍在在台打工,拒不返家與被告同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影本1件、印尼文結婚證書及中譯本影本各1件為證,亦有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左鎮鄉戶政事務所調取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附卷可稽,且核與證人 羅獻堂 證稱:「我有見過他(原告)太太跟他住一起,但最近都沒有見到她,約一年多沒見過,我也沒有問原告,之前我有去原告家泡茶,他們二人相處不錯,但這陣子也都沒有再見過被告」等語(詳見9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相符,又被告於92年11月14日入境台灣後,迄今未再入境,被告目前仍在台灣境內,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94年10月14日境信彤字第09410788010號函所檢送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一件附卷可稽,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
(二)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印尼國人,揆諸前開規定,有關兩造婚姻之效力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三)又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因之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苟非證明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即不得由一造拒絕同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29號、19年上字第269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與他方別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即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54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兩造於92年9月29日結婚後,被告於92年11月14日來台與原告同居在原告之戶籍地即台南縣左鎮鄉光和村光和52號之2,足認兩造係協議以原告之戶籍地為住所,兩造應於該處履行同居義務,而被告於93年6月間離家出走,目前雖仍在台灣境內,卻未再回住處與原告同居,致兩造分居迄今已近二年,被告既未舉證證明有何拒絕同居之正當理由,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原告同居,客觀上已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亦堪認被告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主觀情事,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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