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70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7101號、7314號、7914號8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五證據欄內所示之鑰匙共參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方法。
二、證據:如附表證據欄所示。
三、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一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與聲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證據│備註│├──┼────┼────┼────────┼─────┼────┤│1│九十五年│台南縣永│甲○○與姓名年籍│被告自白、│具領│││四月十四│康巿中華│不詳之共犯「明宏│被害人 黃盈 ││││日上午十│二路二五│」趁被害人戊○○│誌指述、扣│(95速偵│││一時許│0號前│車號「IVS-892│押書、贓證│70號)│││││」機車鑰匙未拔,│物認領保管││││││徒手竊取機車一輛│單、贓證物││││││作為代步工具│照片二幀、│││││││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2│九十五年│台南縣永│甲○○與姓名年籍│被告自白、│具領│││四月十四│康巿中華│不詳之共犯「 阿弘 │被害人 謝昇 ││││日晚間七│路與中正│」騎乘上開竊得之│達指述、扣│(95速偵│││時二十分│南路口│機車,趁被害人謝│押書、贓證│70號)│││許││昇達停等紅燈之際│物認領保管││││││,徒手竊取其置於│單、贓證物││││││自小貨車後車斗之│照片三幀││││││電動起子一支│││├──┼────┼────┼────────┼─────┼────┤│3│九十五年│台南縣永│甲○○以拾得機車│被告自白、│具領│││四月二十│康巿中華│鑰匙一把,竊取被│被害人 郭正 ││││一日上午│路六五九│害人乙○○所有車│昇指述、扣│(95偵│││十一時許│之四號前│號「VHM-582」│押書、車輛│7101號│││││輕型機車一輛作為│竊盜、車牌│、95偵│││││代步工具│失竊資料個│7314號││││││別查詢報表│併辦)││││││、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二幀、扣│││││││案鑰匙乙把││├──┼────┼────┼────────┼─────┼────┤│4│九十五年│台南巿西│甲○○以自備鑰匙│被告自白、│(95偵│││四月二十│門路四段│一把,著手竊取被│被害人丙○│7101號│││五日下午│一四九巷│害人丙○所有車號│指述、扣押│、95偵│││四時許│口│「WFG-873」(│書、照片二│7314號│││││起訴書誤載為WWW│幀、扣案鑰│併辦)│││││-873)機車時,經│匙乙把││││││警當場發現而未遂│││├──┼────┼────┼────────┼─────┼────┤│5│九十五年│台南巿北│甲○○以拾得鑰匙│被告自白、│具領│││四月○○○區○○路│一把,竊取被害人│被害人 黃琡 ││││日下午一│四段一二│己○○所有車號「│雯指述、車│(95偵│││時許│八號前│VGJ-958」機車一│輛竊盜、車│7914號│││││輛作為代步工具│牌失竊資料│併辦)││││││個別查詢報│││││││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六幀、扣案│││││││鑰匙乙把││├──┼────┼────┼────────┼─────┼────┤│6│九十五年│台南縣仁│甲○○徒手竊取被│被告自白、│具領│││五月二十│ 德鄉 太子│害人丁○○置於車│被害人 黃安 ││││一日上午│路九十一│號「6S-6030」│忠指述、扣│(95偵826│││十時五十│號旁空地│自小貨車上之電線│押物品目錄│9號併辦)│││分許││一批(重量6.2│表、贓物認││││││公斤)│領保管單、│││││││照片六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