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