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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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298號聲請人 李曾秀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曾新德 早於民國67年8月29日已死亡, 臺端 於111年11月7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顯已逾繼承開始後2
個月之期間。請 陳明 臺端是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被繼承人為臺端之父親,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並辦理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