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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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育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妨害性自主罪,犯罪類型相似,侵害相同法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