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被告 濬安富 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越富 人被告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越富及被告陳怡安地址「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里區○○路○○號九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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