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債權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思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王麗雅?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補債權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㈣確認本件請求的原因事實為何?㈤確認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延遲利息起算日及迄日各為何
?㈥補債務人陳思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