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債權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思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原於103年度中小字第3042號判決
給付管理費事件,請求之金額應予扣除,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亦為該事件之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