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債權人 徐敏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保利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未規定何者屬於職業傷害,惟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則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查本件債權人所稱雇主對其重大侮辱,難認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自不得主張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雇主責任,債權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