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6張本票(面額均為新臺幣5000元)是否為借貸關係之證明文件而根據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借款?抑或基於單純票據關係請求票款?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