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
甲○○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