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09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一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