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債權人 林稚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黎翠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黎翠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補居留證。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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