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鄧靜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7,052元96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87,899元96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3121,138元9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1.99%暨自9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