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聲請人 陳姵儒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陳德澤 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遺產稅事件卷宗。
理由
一、關於訴訟文書的保存及利用,行政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第9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法律賦予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的權利,旨在使當事人對該訴訟事件之內容,有充分之了解,藉以保護其利益。針對第三人欲利用訴訟卷宗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的利害關係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告陳德澤為兄妹關係,於本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遺產稅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原告陳德澤為同父異母的兄妹關係,同為本件遺產稅爭議之被繼承人 陳吉勝 的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原處分卷第1903頁所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該遺產稅爭議事件現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號審理中,堪認聲請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遺產稅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