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告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被告虹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被告國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被告虹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金生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第五項關於「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元」、「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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