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東(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李進東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