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毒抗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毒抗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303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97年度毒聲字第1221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戒字第307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09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該所97年5月16日出具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可憑。因認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為有理由,而裁定被告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觀察勒戒後已決心戒除毒癮,家中老父臥病在床、老母年邁體弱,需人照顧,請求撤銷強制戒治等語。
三、被告聲稱父母年邁需人照料等語,與被告是否應施以強制戒治無關,不足採為撤銷原裁定的依據。
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林恆吉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