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訴訟代理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郭秀鳳京城銀行民雄分行112年5月31日2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2郭秀鳳京城銀行民雄分行112年6月30日2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3郭秀鳳京城銀行民雄分行112年7月31日2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4郭秀鳳京城銀行民雄分行112年8月31日2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5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朴子分行112年5月31日7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6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朴子分行112年6月30日7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7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朴子分行112年7月31日7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8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朴子分行112年8月31日75,000元0000000受款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