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宗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03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羅淑慧 告訴被告方宗顯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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