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反訴原告沈○○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沈○○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