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7234號)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以下同)93年5月29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5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6,654元,及自99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9%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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