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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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7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立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立慈於民國103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466,807元正未給付,其中462,393元為本金;4,4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立慈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90,873元正未給付,其中88,430元為本金;2,4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立慈於民國10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380,272元正未給付,其中375,043元為本金;5,2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立慈於民國10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6,801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41,616元正未給付,其中40,456元為本金;86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7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立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462393││6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立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88430││6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立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375043││6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立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40456││6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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