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064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共貳包(毛重零點肆肆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本案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19時3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107年2月26日前,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予以簽結。扣案之含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共2包(毛重0.440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於106年11月16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求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所犯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107年2月26日前,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7年3月30日予以簽結,業經本院核閱106年度毒偵字1064
4卷無誤,堪先認定。而扣案之殘渣袋2包(毛重0.4402公克)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