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
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松於民國108年9月2日下午
5時許,在不詳處所拾獲告訴人 李志勉 所有之悠遊卡1張,明知該悠遊卡係他人遺失物,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據為己有。又因知悉上開悠遊卡兼具電子錢包之功能,在特約機構、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支付現金、簽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悠遊卡在自動扣款之收費設備感應刷卡,致悠遊卡公司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之依約使用,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附表所示之消費,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須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新臺幣
610元。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等罪嫌,此部分並與被告所犯由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25號(即109年度審簡字第306號)審理在案之侵占案件(下稱前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421號)間,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參見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刑事判決意旨)。
是因追加起訴既係為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雖訴訟繫屬尚在,仍不得提起追加起訴,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或是不經言詞辯論終結(例如公訴不受理、免訴、管轄錯誤等)之案件,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如檢察官於法院判決後,才提起追加起訴,因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仍應認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案即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5號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於該案審理時自白犯罪而經本院改行簡易程序後,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306號判決免刑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6頁、第53至56頁)。該前案於改行簡易程序後,雖未行審理程序,而無辯論終結之時點,但基於追加起訴係利用前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前訴存在為前提,故得追加起訴之時點至遲不得晚於該案判決之日即109年2月27日,始符追加起訴時限規定之意旨。然公訴人係於同年2月26日追加起訴,於前案判決後之同年3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乙節,有追加起訴書及蓋印本院109年3月20日收文戳章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0日 北簡欽 張108偵2542
0字第1099021144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至13頁),是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前案業已判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附表:
┌──┬─────┬──────┬───────┬──────┐│編號│時間│商店│交易類別│金額││││││(新臺幣)│├──┼─────┼──────┼───────┼──────┤│1│108年9月│誠品書局站前│扣款│45元│││2日下午6│店│││││時18分許││││├──┼─────┼──────┼───────┼──────┤│2│108年9月│全家便利商店│扣款│59元│││2日夜間8│新店寶慶門市│││││時47分許││││├──┼─────┼──────┼───────┼──────┤│3│108年9月2│全家便利商店│扣款│39元│││日夜間9時│新店寶慶門市│││││許││││├──┼─────┼──────┼───────┼──────┤│4│108年9月3│微風百貨臺大│扣款│53元│││日上午6時│醫院商場│││││52分許││││├──┼─────┼──────┼───────┼──────┤│5│108年9月3│微風百貨臺大│扣款│64元│││日上午11時│醫院商場│││││22分許││││├──┼─────┼──────┼───────┼──────┤│6│108年9月3│捷運臺北車站│月票無須扣款,│20元│││日下午1時││但取得乘車票價││││5分許││利益││├──┼─────┼──────┼───────┼──────┤│7│108年9月│捷運西門站│月票無須扣款,│20元│││3日下午4││但取得乘車票價││││時34分許││利益││├──┼─────┼──────┼───────┼──────┤│8│108年9月│捷運台大醫院│月票無須扣款,│20元│││4日上午9│站│但取得乘車票價││││時33分許││利益││├──┼─────┼──────┼───────┼──────┤│9│108年9月│捷運臺北車站│月票無須扣款,│20元│││4日下午1││但取得乘車票價││││時18分許││利益││├──┼─────┼──────┼───────┼──────┤│10│108年9月│捷運西門站│月票無須扣款,│20元│││4日下午4││但取得乘車票價││││時40分許││利益││├──┼─────┼──────┼───────┼──────┤│11│108年9月│不詳捷運站│兌換系爭悠遊卡│200點(50元│││3日││UUPON點數為悠│)│││││遊卡儲值金││├──┼─────┼──────┼───────┼──────┤│12│108年9月│不詳捷運站│兌換系爭悠遊卡│800點(200元│││3日││UUPON點數為悠│)│││││遊卡儲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