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債權人 洪頌凱 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建忠 人債務人 謝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謝春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對債務人吳建忠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表明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
108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
108年5月2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未提出對債務人吳建忠請求之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吳建忠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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