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新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文進林秋南 之繼承人等六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林秋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㈡請補繳相對人林文進即林秋南之繼承人、 張秀花 、張美
照、 張美緞張美完張朝湖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㈢補○○○鎮○○段第36-1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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