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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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 楊宏仁 上列聲請人楊宏仁因與相對人 黃世和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宏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鎮○○段0328、0335、0336、0337、0338、0342、0344、0345、0346、0347、0350、0351、0352及0353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乙份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世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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