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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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戒毒偵字第42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再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42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8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同院94年度毒聲字第25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強制戒治滿6個月以上,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95年9月12日免予繼續執行戒治辦理出所,而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25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424號偵查卷全卷無訛,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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