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和解筆錄96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告乙○○年籍詳卷被告甲○○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就本院96年簡字第3915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刑事刑三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江典峰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6年8月10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餘分六期自民國96年9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三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